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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

巴巴多斯共同基金受《共同基金法案》第320B章管辖。共同基金分为注册单位信托、公司、合作伙伴或社团,且巴巴多斯证券委员会已向其授予在巴巴多斯或与巴巴多斯开展共同基金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工商业或慈善事业的实体均不得视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须每年上缴许可证费。
共同基金有权:
- 投资风险,并使共同基金的投资者能够从投资收购、控股、管理或处置中获取利润或收益。
- 根据共同基金投资政策及目标,将集中资源投资于证券;且
- 发行或提供发行股份或单位,使股份或单位的买方或持有人能够:
- 根据需求或在要求的规定期限内收到代表持有人在共同基金净资产中股权比例的金额;
共同基金的总有量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已注册的共同基金总有量为11家。(点击此处查看已注册共同基金名单)。
在巴巴多斯建立共同基金的优势:
在巴巴多斯经营共同基金的益处包括:
- 对发牌资料及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 对共同基金的股份收购或转让相关交易,可免征财产税。
- 对共同基金的股份收购或转让相关交易,可免征印花税。
建立共同基金
可向证券委员会申请管理共同基金的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拥有一定股本,至少五十万美元或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其它等值货币。申请共同基金许可证的费用为五千美元,申请一般管理许可证和申请有限管理许可证的费用分别为五千美元和两千五百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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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巴巴多斯建立信托公司?
在巴巴多斯建立信托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 离岸信托公司无须缴纳任何巴巴多斯税款及关税,且不受任何外汇管制。
- 对离岸信托公司无注册或存档要求,因此便于保证其机密性。
- 国际信托公司仅须对其巴巴多斯来源的收入以及任何返回巴巴多斯的收入缴税。不受任何控制要求约束。
- 倘若信托公司目的明确、合理,且具有执行能力,则可实施非慈善目的的信托。必须指定监理人执行信托工作。
- 在日历年年底前的受益人所得为免税收入。通过信托获取的资本收益亦免税。
- 若信托公司拥有外国资产,受益居民居住在巴巴多斯以外的其它地区,且交易主要以外币形式进行的,则可不受外汇管制。
- 信托公司对非常住受益人的配给无须缴纳任何代扣税。
- 欺诈处分条约保护既有债权人以及可能递延的未来债权人的权利。
- 在巴巴多斯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及国际银行可为受益人。
- 国际信托公司可进行商业投资。
- 无最低资本要求。
- 利息可为固定或酌情选择。
巴巴多斯信托公司数量
截止2008年12月31日,在巴巴多斯注册的信托公司共有130家。
信托公司执照由巴巴多斯中央银行颁发。除非为本地信托公司,否则只有非巴巴多斯居民才可创办或接收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的形式
巴巴多斯共有三种类型的信托公司,分别为离岸信托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和国内信托公司。
- 国际信托公司—1995年国际信托法案 (ITA) S3(1) 第245章这样描述信托公司: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殊目的,受益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从而形成信托关系。创办国际信托公司必须具备书面文书,且此书面信托契约中必须写明ITA适用。一家国际信托公司拥有一百年经营期限,除非根据信托文书要求其尽快解散。然而,这一期限并不适用于目的性信托公司或纯粹出于慈善目的而成立的信托公司,此类信托公司可不受时间限制一直经营下去。法律中反对永久所有权之规定不适用于国际信托公司。在巴巴多斯,由于国际信托公司为非居籍,因此仅须针对其巴巴多斯来源的收入以及任何返回巴巴多斯的收入缴纳税款。
- 离岸信托公司—离岸信托公司受2002年国际金融服务法第326章管辖。此类业务接受居住在巴巴多斯国外的人员或指定人员的信托,资产可为外国货币也可为外国证券,或二者皆可,范围包括外国私人财产或外国动产,以及外国地产或外国不动产。对于离岸信托公司,无注册或存档要求。离岸信托公司的信托财
产恒继期最高可达八十年。离岸信托公司免交巴巴多斯国的所有税款和关税,也不受任何外汇管制。由于离岸信托公司在巴巴多斯不用交税,因此其一般不享有契约利益。
- 国内信托公司—国内信托公司受1985年受托人法案第250章的管辖。对于国内信托公司,无注册或存档要求。若受托人为巴巴多斯常住居民,且信托契约中未指定其为国际信托公司,则其将被视为国内信托公司。在日历年年底之前,扣除向受益人的付款后,当年的信托盈利所得应缴纳巴巴多斯税款。对于信托公
司所赚取的资本收益,则无需缴纳巴巴多斯税款。若信托公司拥有外国资产,受益居民位于巴巴多斯以外的其它地区,且交易主要以外币形式进行,则可不受外汇管制。按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之规定,国内信托公司可享受契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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